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划定,结合事情实际,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党组(包括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三条 党组对其治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凭据划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对驻在部分(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治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离开端建议,与驻在部分党组相同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形成审理报告并反响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历程中,应当增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相同。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泛起不同,经相同不可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中央纪委研究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增强与有关方面相同,特别是对驻在部分党组治理的正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分党组集会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分党组和中央纪委充分交换意见。
第五条 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分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差别又不可协商一致的,由中央纪委研究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六条 给予驻在部分的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由部分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进行审查和审理,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划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凭据事情需要,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直接审查驻在部分的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审查和审理后,提出党纪处分建议,移交驻在部分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凭据划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须要时,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将党纪处分建议直接通报驻在部分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第七条 给予驻在部分党组治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给予处级党员干部取消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由驻在部分机关纪委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党纪处分决定及相关质料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纪检监察工委对备案质料应当认真审核,发明问题实时反响并催促解决。
纪检监察工委应当每季度向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须要时可以随时报告。
给予向中央备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驻在部分党组应当凭据划定将党纪处分决定通报中央组织部。
第八条 关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治理权限在主管部分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主管部分党组讨论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
关于地方纪委首先发明并立案审查,接受上级纪委指定或者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商后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上述案件,应当由地方纪委凭据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分党组通报处理结果。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历程中,地方纪委应当与主管部分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增强相同协调;经相同不可形成一致意见的,报配合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委在中央纪委领导下建立健全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质量评查机制,对党组讨论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层次、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接纳通报、约谈等方法反响评查结果。
第十条 党的事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划定执行。
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驻在部分党组治理的干部政务处分,参照本划定治理,并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纪检监察工委可以凭据本划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划定由中央纪委卖力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划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宣布的有关划定与本划定纷歧致的,凭据本划定执行。